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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通知细则公布(5)

来源:山东省教育厅 文章作者:奥数网整理 2018-07-02 14:30:4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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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五章 升级、留级与跳级

 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,不允许留级。

  第二十九条 “五四学制”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“六三学制”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;“六三学制”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“五四学制”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。

  第三十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,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,由学生或其父母、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,经学校评估,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,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。一般情况下,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,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。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。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。

  第六章 毕业、结业与肄业

  第三十一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;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,获得毕业要求学分、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,准予毕业,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。

  第三十二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。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,换发毕业证书,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。

 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、申请退学的,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。自动退学学生,不发给肄业证书。

 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,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,学校统一发放。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。

 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,经本人申请,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。